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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有癲癇症狀的人,可以考警察嗎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tadss2002    時間: 2015-9-4 10:28 AM     標題: 有癲癇症狀的人,可以考警察嗎

本帖最後由 tadss2002 於 2015-9-4 10:28 AM 編輯

1.請問精神病和神經病的分別?
2.有個朋友,他在20歲時,平時愛打電玩,有一天晚上打的太晚了,到了零晨3時,才睡,
在床上就第一次癲癇發作了,後來,發現,雖然他平時不會有癲癇症狀,可是,平躺熟睡著時,就很有可能發作,
這種人,考上警察會被退訓嗎?

作者: nomi    時間: 2015-9-17 08:00 PM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為體格檢查不合格:
1.身高:男性不及165公分,女性不及160公分者。但具原住民身分者,男性不及158公分,女性不及一五五公分。
2.體格指標:男性不及18或超過28;女性不及17或超過26。其計算方法為體重(公斤)除以身高(公尺)平方。
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,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。
3.視力:各眼裸視未達0.2者。但矯正視力達1.0者不在此限。
4.聽力: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。
5.辨色力: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者。
6.血壓: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(mm.Hg),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(mm.Hg)者。
7.單手拇指、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。
8.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。
9.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者。
10.有幫派、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。但已清除者,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、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,不在此限。
11.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。
12.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,致不堪勝任職務者。
13.其他重症疾患,無法治癒,致不堪勝任職務者。
14.任一手握力均未達30公斤,為體格檢查不合格。
作者: edmunddrangon2    時間: 2015-10-31 07:04 PM

建議不要考,當警察本來就危險,當病症發作時,歹徒是不會心軟的,不要讓家人擔心.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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